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科字〔20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我校师生,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并经2020年7月9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我校师生,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按照科学研究的主体和表现形式不同,设置优秀科研成果奖和科技贡献奖。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金
科技成果奖金按用途分为共用奖励基金和专用奖励资金两大类:
(一)共用奖励基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建立共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每年经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统计为学校科技成果的科技奖励,以及奖励为学校做出贡献的获得立项的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课题)。
共用奖励基金由以下2方面经费提取组成:
1.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中的10%提取(其中,“间接费用”含义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矿大京科字〔2017〕8号)中第十条);
2.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的2%提取。
共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为他用,每年的奖励基金结余可累计进入下一年度的共用奖励基金,继续用于学校的科技成果奖励。
(二)专用奖励资金。我校科技成果第1完成人和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已通过验收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或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主要用于奖励我校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社会科技奖励。
第三条 科技成果奖金发给我校科技成果第1完成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由第1完成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实施团队的内部分配。
第二章 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奖项奖励
第四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
1.省部级科技奖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部直接授予的科技奖励。教育部科技奖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
2.下列成果由共用奖励基金和专用奖励资金以各50%的比例共同支出。我校作为第Y完成单位时,奖金乘1/Y。
表1 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及专利奖奖金 单位:万元
| 序号 | 奖励类型 | 奖励名称 | 奖励等级及金额 | |||||
| 1 | 国家科技奖励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800 | |||||
| 国家创新团队奖 | 400 | |||||||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特等奖400 | 一等奖200 | 二等奖100 | |||||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
| 国家科技进步奖 | ||||||||
| 2 | 省部级科技奖励 | 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40 | 一等奖30 | 二等奖15 | 三等奖5 | ||
| 著作论文、咨询服务报告(教育部人文社科) | ||||||||
| 普及读物、青年成果(教育部人文社科) | 15 | |||||||
| 3 | 专利奖 | 中国专利奖 | 金奖30 | 银奖15 | 优秀奖5 | |||
3.对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且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社会科技奖励,学校按照授奖单位公布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下达文件中没有建议资金额度的按表1中省部级奖励对应等级奖金的60%作为上限进行奖励。在不影响科研项目完成的情况下,获奖人可从专用奖励资金中发放奖励。我校作为第Y完成单位时,奖金乘1/Y。
4.所有发放奖励申请均需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奖励申请表》(可在科研院网站下载),并附奖励公告文件。
第五条 科技贡献奖
(一)奖励对象
我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并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高水平技术创新及重大成果转化的师生。
(二)评选依据和标准
综合考虑科研人员所承担的高级别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科研声誉、社会服务和平台建设等因素,构建科技贡献奖评价的综合指标体系,采用积分制定量计算科研人员的科技贡献积分,结合学校科技奖励总预算,确定每个科研人员的奖励金额。
1.科技贡献奖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级(详见附表)。
一级指标包括高水平学术项目、高影响学术声誉、高水平社会服务和高水平平台建设四大类,再细分为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包括项目、学术影响、成果转化、科研平台等分类,在此基础上,细化为具体的三级目标。
三级指标包括具体的项目、国际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国际会议、产学研基地获地方投资情况、标准编制、科技成果转化等,每个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积分。
2.科技贡献奖积分及奖金计算
每年申报时,每个一级指标类型中选取对应的二级指标,进行简单加和求出申报人的个人总积分。
所有申报人分数加和,求出年度科技贡献总积分。根据学校奖金总预算,计算每1个积分对应的奖励金额。每个申报人的总积分乘以每个积分的奖励金额得到申报人奖励金额。
(三)奖励流程
1.科研人员依据上述列出的各类科技贡献评价指标,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科学技术研究院汇总并审核科研人员的申报数据,计算每位申请者科技贡献积分,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学校奖励总预算计算每 1 个积分和每 1 个科研人员的奖励金额,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处发放奖金。
第三章 奖励审核与发放
第六条 奖励审核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科技奖励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八条 所有奖励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财务处转入被奖励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对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核查属实的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的奖金,予以全校通报。对违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科研成果奖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办法(试行)》(中矿大京科字〔201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贡献奖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贡献奖评价指标体系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积分 |
| 高水平学术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1 |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 | 600 |
| 2 | 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 | 400 | ||
| 3 |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 | 1200 | ||
| 4 | 重点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重点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课题及相当级别项目负责人 | 400 | ||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 5 | 重大项目负责人 | 600 | |
| 6 | 重点项目负责人 | 200 | ||
| 教育部项目 | 7 | 长江学者 | 600 | |
| 8 | 青年长江学者 | 400 | ||
| 9 | 社科重大项目负责人 | 300 | ||
| 10 | 社科重点项目负责人 | 150 | ||
| 11 |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负责人 | 300 | ||
| 科技部项目 | 12 | 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 1000 | |
| 13 | 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际合作重点项目负责人 | 150 | ||
| 中组部项目 | 14 | 杰出人才计划 | 800 | |
| 15 | 领军人才计划 | 600 | ||
| 16 | 青年拔尖人才计划 | 400 | ||
| 17 | “青年千人”计划 | 400 | ||
| 省级纵向项目 | 18 | 北京市社科及其他省部级社科重点项目负责人 | 150 | |
| 19 | 北京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卓越科学家项目、首都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 | 150 | ||
| 20 | 北京市及其他省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负责人 | 150 | ||
| 高影响学术声誉 | 学术声誉 | 21 | 何梁何利奖、光华工程科技奖、争先创优奖、孙越崎能源科技大奖(及相当级别奖励) | 600 |
| 22 | “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 600 | ||
| 国际重要学术组织 | 23 | 国际重要学术组织主席(第一负责人) | 100 | |
| 24 | 国际重要学术组织分会主席(第一负责人) | 50 | ||
| 国际重要学术期刊 | 25 | 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主编 | 100 | |
| 26 | 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副主编 | 50 | ||
| 国内重要学术期刊 | 27 | 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主编 | 60 | |
| 28 | 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副主编 | 30 | ||
| 国际重要科学计划 | 29 | 国际大科学计划负责人 | 100 | |
| 30 | 国际重大计划负责人 | 60 | ||
| 高影响科学奖 | 31 | 国际出版公司高被引科学家 | 60 | |
| 32 | “中国百篇最有影响国内学术论文”奖获得者(第一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为我校) | 100 | ||
| 国际会议 | 33 | 大会主席或组委会主席 | 30 | |
| 34 | 分会场主席(记录一次) | 10 | ||
| 35 | 国际大会特邀报告(记录一次) | 10 | ||
| 高水平社会服务 | 科研成果转化到校经费 | 36 | 科技成果转化到账>=1000 万 | 200 |
| 37 | 科技成果转化到账>=500-1000 万 | 100 | ||
| 38 | 科技成果转化到账>=200-500 万 | 60 | ||
| 39 | 科技成果转化到账>=50-200 万 | 30 | ||
| 制订各类国际标准 | 40 | 作为骨干成员编制国际标准(我校作为第Y完成单位时,积分乘1/Y;完成人排名第Y,积分乘以1/Y) | 80 | |
| 制订各类国家标准 | 41 | 作为骨干成员编制国家标准或创新国家级工法(我校作为第Y完成单位时,积分乘1/Y;完成人排名第Y,积分乘以1/Y) | 50 | |
| 制订各类行业标准 | 42 | 作为骨干成员编制行业标准(我校作为第Y完成单位时,积分乘1/Y;完成人排名第Y,积分乘以1/Y) | 30 | |
| 成果被采纳或表彰 | 43 | 被中央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进入国家决策,或作为主要专家参与国家级规划(由国务院颁布)编制;重大工程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受到表彰 | 200 | |
| 44 | 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 60 | ||
| 45 | 刊载于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或入选北京市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 30 | ||
| 高水平平台建设 | 新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 46 | 新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负责人(记录一次) | 200 |
| 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 47 | 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记录一次(包括其他同等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平台、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 | 200 | |
| 新建国家研究中心 | 48 | 新建国家研究或国家技术工程中心负责人,记录一次 | 200 | |
| 新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 49 | 教育部、工信部、北京市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不含社会机构设立)负责人,记录一次 | 100 | |
| 产学研获得地方投入 | 50 | 产学研合作基地获得地方投入>=1000 万 | 200 | |
| 51 | 产学研合作基地获得地方投入>=500-1000 万 | 100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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