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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大京学字〔2021〕17 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根据北京 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学校修订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形成《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并经 2021 年 7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 年 7 月 19 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是开展毕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 于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 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春季毕业研究生, 不含延期毕业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积极参加新疆、西藏毕业生专项招录项目且通过政审考察被 正式录用为新疆、西藏地区乡镇公务员、医疗和教育人才的毕业生,申请后可直接评定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征兵入伍毕业生,申请后可直接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要求择优评选。

三、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包括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分别按照各学院(部)本科生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确定。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 10%, 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产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 5%。

四、评选条件

1.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 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 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6. 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 1-5 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曾获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次。

(2) 历年加权成绩达 80 分及以上。

7. 北京市本科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 1-5 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曾在两个及以上的不同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2)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一次,并在其他两个年度皆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3) 历年加权成绩达 85 分及以上。

8. 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 1-5 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 3 条:

(1) 本学阶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及以上;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累计两次及以上。

(2) 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

(3) 本学历阶段,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4) 获得过科研类奖或在科研方面有重要贡献。

(5) 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七一勋章等荣誉称号。

9. 北京市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 1-5 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 3 条:

(1) 本学历阶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及以上;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两次;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和二等学业奖学金各一次。

(2) 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

(3) 本学历阶段,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4) 获得过科研类奖或在科研方面有重要贡献。

(5) 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七一勋章等荣誉称号。

10. 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的毕业生,或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的毕业生,或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或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 未取得相应学位者。

2. 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没有达到优秀者。

3.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

4. 在规定的学分内修读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辅修专业 课程除外)出现不及格者。

5. 在就业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学校相关政策,给学校及用人 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6. 未落实毕业去向单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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